外汇业务的申办条件是什么?
(1) 业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为金融机构;
(2) 确属国家和地区经济、金融、贸易发展的需要;
(3) 具备经营外汇业务的能力,特别应具有一定数量和相当素质的经济和金融人员,其中主要负责人和外汇业务主管人员应有3年以上经营金融、外汇业务的资历和业务经验;
(4) 具有下列规定的实收外汇资本金:
① 全国性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少于1000万美元等值的外汇;
②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经济特区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少于500万美元等值的外汇;
③ 省、自治区管辖的地区、市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少于200万美元等值的外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