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内机构对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帐户使用管理:
1、境内机构是否可以将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中的外汇资金转作定期存款?
境内机构持申请书、原“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核准件要项为“账户开立”)可以将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中的外汇资金在开户金融机构同一营业网点转作定期存款,无需经外汇局审核,开户金融机构应当按原转出户的账户开立核准件编号,填写定期存款账户开户信息后,报送所在地外汇局。但应当纳入其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的管理。已使用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的地区,如确因经营需要,经外汇局核准后,境内机构可以将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中外汇资金在同一开户金融机构不同营业网点或不同开户金融机构间转作定期存款。但应当纳入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的管理。
2、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之间是否可以相互划转外汇资金?
同一境内机构在不同开户金融机构开立的相同性质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之间可以相互划转外汇资金。
3、境内机构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后,一年内没有任何外汇收支的外汇账户应如何处理?
境内机构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后,该账户一年内没有任何外汇收支的,开户金融机构应当在每年的1月份将有关情况报所在地外汇局,由外汇局下达“撤户通知书”,通知境内机构关闭该账户,同时通知开户金融机构。
境内机构应当在接到“撤户通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到开户金融机构办理关闭账户手续。如境内机构逾期不办理,开户金融机构可以在接到“撤户通知书”5个工作日后强行关闭该账户,账户内资金结汇,人民币资金按照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处理。开户金融机构办理完毕业务后,应当在“外汇账户信息交互平台”上进行确认。
4、经国务院批准由海关实行封闭管理的特殊经济区域的境内机构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如何管理?
应当将有关上述境内机构外汇账户纳入账户系统管理。